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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2-08-12 14:18


《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各市(州)、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四川省科技計劃組織實施,規範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7〕5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7月28日


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四川省科技計劃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範、高效、公平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7〕5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科技計劃由省級財政資金設立,重點資助為增強我省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和全社會創新創造等,開展的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創新主體培育、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區域創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科技計劃按照計劃、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

(一)計劃主要分為自然科學基金計劃、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劃、科技創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計劃等四大類計劃。

(二)專項是四川省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載體,聚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任務,以目標為導向,圍繞基礎研究、科技攻關、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創新主體培育、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區域創新能力提升等進行全方位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專項可根據全省科技創新發展進行優化調整。

(三)項目是四川省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分為普通項目和直補項目。普通項目為通過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直補項目為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劃撥或通過後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無需簽訂任務書和組織驗收評價,對象可以是個人。

第四條  重大科技專項的項目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課題是項目的組成部分,按照項目總體部署和要求服務於項目目標。

第五條  四川省科技計劃按照聚焦發展、突出重點,問題導向、統籌推進,遵循規律、激勵創新,規範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納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保密項目除外)。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職責

第七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履行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制度;

(二)開展科技發展趨勢的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優化四川省科技計劃總體任務佈局,根據科技創新需求、總體任務佈局及時調整計劃類別及專項設置;

(三)穩定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

(四)組織編報四川省科技計劃專項預算;

(五)編制發佈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負責項目的組織申報、形式審查複審、受理、評審、公示、立項,與推薦單位、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項目中期評估、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按程序對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等管理和服務;

(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迴避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支撐具體項目管理工作;

(八)其他與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市(州)科技局以及經科技廳授權的單位是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的推薦單位,落實推薦責任和屬地(行業)管理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管轄或授權範圍內項目的組織申報、形式審查、推薦,參與項目全過程管理;

(二)與牽頭單位、科技廳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負責審核單位註冊信息、申報單位申報資格和項目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

(四)督促牽頭單位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按期組織實施和完成項目,監督經費的使用,協助核查並報告項目執行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等;

(五)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範;

(六)及時反映牽頭單位運行情況及項目管理推進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牽頭單位按規定退回財政資金。

第九條  牽頭單位負責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落實法人責任和牽頭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申報項目,對申報項目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確保報送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與推薦單位、科技廳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統籌管理項目合作單位,履行項目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科技倫理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四)建立健全項目管理、間接費用、結餘資金、差旅會議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保證項目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五)為項目配備科研助理,提供實驗技術、成果轉化、財務報銷等科研輔助性服務,讓科研人員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創新和研發活動;

(六)按要求及時完成科技報告編報、科學數據匯交、成果登記等;

(七)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八)按時間按規定負責將需退回的項目資金先行墊足經原渠道退回財政;

(九)接受指導、檢查並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評價等工作。

第十條  落實和強化分級管理責任,市(州)科技局和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項目管理的統籌協調,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市(州)科技局推薦項目要充分聽取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督促指導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單位應強化法人責任,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項目或課題任務目標,並接受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牽頭單位負責。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組織方式。主要通過公開競爭擇優方式確定項目牽頭單位。對於戰略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優勢單位較為集中或應用示範區域特徵明顯的項目指南方向,或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科技廳重點工作安排確定的項目、突發和應急的科技需求項目、保密項目等,可採取定向擇優、定向委託等方式確定項目牽頭單位。

第十三條  指南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由科技廳圍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任務和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面向全社會公開徵集重大科技創新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指南發佈。採取公開競爭擇優組織方式的項目申報指南,在科技廳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予以發佈。採取定向擇優或定向委託組織方式的項目申報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單位發佈申報指南或通知。

第十五條  申報條件。

(一)項目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合作單位)。多個項目單位聯合申報的,應簽訂項目聯合申報協議,並明確一家單位作為牽頭單位,其餘項目單位為合作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企業或其他單位,其中牽頭單位須為註冊地在四川省境內的單位;

2.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證以及組織、管理、協調保障;

3.具備相應的科技開發、科技服務或決策諮詢研究能力,在所申報研究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科研成果,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4.符合申報指南對申報單位主體資格的其他要求;

5.無限制申報記錄、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等情況。

(二)項目組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牽頭單位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其餘項目組人員為項目參與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為牽頭單位人員,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

2.科研人員限作為1個在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中央引導地方科技專項項目、重大科技專項項目、農畜育種攻關專項項目、應急項目另行規定);

3.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限申報1個項目(中央引導地方科技專項項目、重大科技專項項目、農畜育種攻關專項項目、應急項目另行規定);

4.項目組人員應為項目單位人員,無限制申報記錄、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等情況;

5.項目參與人員按申報指南等相關規定實行限項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申報。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通過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申報項目。

第十七條  審核推薦。推薦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確保推薦質量。對本行業系統、本地區或授權範圍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資質、提交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查,對真實性進行審核後,匯總推薦至科技廳。

第十八條  項目受理。科技廳對推薦單位推薦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複審,對複審合格的項目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項目評審。項目評審主要為技術評審,擬支持經費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開展預算評審,並簡化評審流程,將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合併,開展一次性項目評審。可採取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答辯評審、諮詢論證等方式組織項目評審。根據需要可開展現場考察,現場考察情況作為是否立項的最終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預立項。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創新重點工作任務、申報指南要求等,結合專家評審情況,綜合考慮區域、行業、重點發展領域以及人才培養等因素,按照擇優支持原則,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後提出預立項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公示。科技廳對預立項項目在科技廳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進行公示(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科技廳組織調查處置。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立項與任務書籤訂。科技廳根據公示結果,按程序報批後下達立項通知,與項目推薦單位、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和科研誠信承諾書。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1—3年,重大科技專項項目、農畜育種攻關項目等最長可為5年。牽頭單位根據項目任務書與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自行約定有關責任、權利、義務。

牽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項目任務書,經推薦單位審核後,將項目任務書及申報書紙質件報送科技廳。立項文件下達2個月內未報送項目任務書或申報書的,科技廳可終止項目。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落實法人責任。項目單位應落實法人責任,根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四條  履行牽頭責任。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牽頭責任,統籌加強合作單位管理,制定項目一體化組織實施的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調度、節點控制、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為項目任務目標完成提供條件保障和支撐。

第二十五條  合作單位應積極配合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按要求參加集中交流、專題研討、信息共享等溝通銜接安排,及時報告研究進展和重大事項,支持牽頭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六條  項目中期評估。對項目執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財政資金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科技廳或科技廳委託推薦單位或第三方機構,通過會議評估或現場評估方式,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中期評估情況作為項目繼續執行、終止執行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賦予項目牽頭單位更多管理自主權,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多技術路線決定權和資源調度權。在項目執行期到期前(延期項目按延期後的時間),確需變更以下事項的,按程序申請調整。

(一)變更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由牽頭單位書面申請,推薦單位審核提出意見,報科技廳同意後調整。項目執行期延期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人才類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

(二)變更合作單位,由項目牽頭單位自主調整。

(三)變更項目研究方案、技術路線、項目參與人員等調整事項,由項目負責人自主調整後,報項目牽頭單位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行期間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遇需協調解決的重要問題,牽頭單位、推薦單位須及時向科技廳書面報告。

第五章  項目驗收暨績效評價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執行期滿,牽頭單位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暨績效評價(以下簡稱驗收評價)準備,通過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驗收評價材料,並申請驗收評價,於項目執行期滿一年內完成項目驗收評價。

提前完成任務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期過半,可提前申請項目驗收評價。項目下設課題的,牽頭單位應在項目驗收評價前組織完成課題驗收。

第三十條  科技廳收到牽頭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評價申請和符合要求的相關資料後,須在3個月內組織驗收評價。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評價。項目驗收評價結論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額高質量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優秀。

(二)按預期要求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合格。

(三)因研究不負責、成果質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或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為不合格。

1.項目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弄虛作假;

2.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嚴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為;

3.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項目處置。採取以下兩種方式處置的項目,項目結論為不合格。

(一)終止項目。為體現科研寬容失敗,因以下原因,由項目牽頭單位及時提出書面申請,推薦單位審核,經組織專家論證後,由科技廳終止項目。

1.因國家或我省政策調整、市場變化、自然災害、項目負責人離職或死亡等客觀原因,在項目執行期內未組織實施項目,或實施了項目卻無法完成目標任務的;

2.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實踐證明技術路線不可行或不合理,且無改進辦法,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目標任務的。

(二)撤銷項目。項目到期1年後仍未完成驗收評價,包括項目單位或項目負責人不配合開展驗收評價、項目單位已吊銷或註銷等情況,由科技廳撤銷項目。

第三十三條  建立項目驗收評價機制。科技廳結合科研規律優化項目績效和資金評價體系,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一次性驗收評價。項目單位應當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預算績效管理意識,積極配合驗收評價。

第三十四條  實行科技報告制度。科技報告作為驗收評價的必備條件。項目驗收評價前,牽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提交科技報告,推動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

第三十五條  實行項目科技成果登記制度。項目驗收評價結論為“優秀”或“合格”的,牽頭單位須在專家意見出具後30日內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三十六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等,應標註“四川省科技計劃資助”(英文標註:“Supported by Sich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樣及項目立項編號。標註成果作為驗收評價的確認依據。

第三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執行。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並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

第三十九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監督與保障

第四十條  實行逐級問責,對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堅持自律與監督並重,項目單位應建立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項目驗收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暫停項目負責人3年項目申報資格,並通報推薦單位。

第四十二條  對撤銷項目的牽頭單位(含法人代表)和項目負責人,取消其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格,並通報推薦單位。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被撤銷、申報資格被限制等處理有異議的,可由牽頭單位書面申訴,經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科技廳研究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撤銷項目或存在違規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根據違規行為,視情況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

第四十五條 建立公眾參與監督工作機制。按規定做好項目立項等信息公開,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範圍內的,應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項目的立項、相關調整、驗收評價等信息,納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第四十七條  項目管理各級主體須做好項目任務書、重要調整事項審批資料、驗收評價材料等重要資料的檔案保存管理,以便存檔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工作和任務,新設立或調整的科技計劃可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  委託管理。

(一)科技廳可將項目管理相關文件的收發、項目相關資料的核查和收發、評估檢查和驗收評價的聯絡對接等項目日常管理事項委託第三方機構;不得將指南編制、形式審查複審、項目受理、評審、驗收評價等事項委託第三方機構。

(二)第三方機構嚴格按照科技廳委託事項履行具體經辦職責,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定受託管理事項的具體操作規範。嚴禁越權參與項目管理,嚴禁參與受委託管理專項中本單位牽頭承擔項目的管理工作。

(三)科技廳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濫用職權、設租尋租、內部管理混亂等問題的第三方機構,視情節予以約談提醒、責令整改、取消委託管理等處理。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有關機關。

第五十條  科技廳管理的省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省農業改革創新科技示範獎補專項等項目可參照執行。四川省國(境)外高端人才引進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轉移支付資金由市(州)科技局結合各地實際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科技廳加強制度“廢改立”,依據本辦法及時制定定向項目管理規範、資金退回規程等制度規定,及時修訂科學技術活動舉報投訴、項目驗收評價、相關專項管理細則等制度規定。

第五十二條  涉及項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事項,按照四川省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科技廳印發的《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川科計〔20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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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召開《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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